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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敏:关于数据权属与安全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11:26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

陈智敏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
公安部原副部长
国家网信办原副主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学者,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数据法治高峰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智慧法治联合实验室揭牌仪式活动。非常感谢时校长的邀请,之前我们曾在新华社参加了关于反平台经济垄断的座谈会,我们都认为平台经济垄断的核心问题是数据垄断,对数据的问题谈了很多共同的看法。时校长希望我能够来参加政法大学举办的数据法治高峰论坛,我也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和大家分享关于数据权属与安全问题的一些思考。


今天在这里召开数据法治高峰论坛非常及时,非常有意义。6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角度,全面系统地对数据收集、开发、使用、评估、保护、安全加以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部门、企业、组织、个人对数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数据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也是我国网络安全治理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基础。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已成为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五种生产要素之一,正逐步对国家治理能力、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产生深刻影响。近年来,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趋势愈加明显,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为赢得疫情防控的阶段性成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帮助快速确定传染源,锁定受感染人群及密切接触者,有效遏制了疫情进一步扩散;有效维续了城市、社区、单位、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社会要素的正常流动,辅助各级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保证社会大局整体平稳有序,通过健康码保证健康人员正常流动,2020年全国健康码累计使用超过600亿次;保障了工人在健康环境下安全高效地工作,实现了有效调用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保障了社会隔离状态下的日常购物、订餐、物资派送、网上娱乐生活等;通过网络教育,不仅做到了停课不停学,还实现了一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为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路子;辅助世界卫生组织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组织协调、支援帮助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保障了国际人员往来、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顺利举办很多国际性峰会。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了数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科学性、可信任性。


但同时,如此大规模的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更需要明确数据权属关系来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数据权益。同时大数据在其他领域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不断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法律体系都不同,数据成为了国际交流能够相互认同、国际通行的客观语言,网络是载体和媒介,其核心内容是数据。数据可以准确地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国与国的关系,和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多方面的关系。要保证数据安全合法合理流动,保证数据的共享共用,才能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循环中建立信任,在各方面交往中稳固合作关系。要做到这些,数据权属问题是回避不了、绕不过去、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现阶段,数据权属在理论上没有统一、完整、通行的定义,在法律上没有被赋予资产属性,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易权等权利没有被明确认同和充分界定,国际社会也没有形成共识和规则,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野蛮生长、丛林原则现象,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数据垄断和数据霸权。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依法保护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向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


数据权属,就是数据所有权问题,即数据归谁管理、归谁使用,创造的利益归谁分配、如何分配。数据权属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安全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从十三五之初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36%,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越来越快。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化过程中,更需要解决好数据权属问题。这也是落实好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现实需要。


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网络安全。部分国家、企业、个人数据屡遭黑客攻击或因各种原因泄露,出现各种风险隐患,凸显出依法保护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数据权属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经济问题、归属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国际社会安全、数字经济安全乃至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


一是关系到国家安全。数据是网络运行的核心载体和关键内容。国家安全的任何一个领域都离不开数据支撑,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生物的敏感数据泄露或被恶意利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特别是一旦形成数据垄断和数据霸权,将会导致出现政治、经济等风险。


二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当前我国违法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接触性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诈骗案件已超过盗窃案件,部分省市电诈案件已占刑事案件总量近一半。


三是关系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如果大量涉及个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兴趣偏好等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脸、指纹、DNA等不可逆转的生物特征等敏感信息被泄露或恶意利用,不仅将严重危害个人隐私安全、经济权益,还会对公民造成终身性的安全隐患。


四是关系到国际社会安全。目前,数据的跨境流通安全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规则、法律保障,谁掌握了数据就掌握了战略主动。美国通过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将数据权属问题延伸到国土之外,试图通过长臂管辖实施数据霸权


五是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正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数据权属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只有明确了数据权属关系,才能进一步明确数据权利的主体和边界,并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及消费互联网到产业互联网转变过程中,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配权等权利配置;才能确立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合理进行征税、股权配置、市场交易、收益分配等。数据滥用、数据垄断将削弱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只有厘清数据权属,数字经济才能实现安全发展。如果数据权属关系处理不好,企业的数据被非法窃取、非法交易、非法利用,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核心利益和数字经济安全发展进程。


六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和平发展与公平正义。新一轮科技革命将重塑人类社会形态,如果不从人类共同利益和公平正义角度,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对数据权属进行整体设计和科学配置,让数据资源产生的社会效益惠及全民,那么,就容易形成数据垄断、数据寡头。有专家预言,将来社会可能只有三种人,无用的人、没有自主的人和极少数的控制算法的神人,还有的学者提出,2%的人将控制未来,或成为他们,或被淘汰。如果真是这样,社会将被严重撕裂,正常的社会伦理将受到严重冲击,这将导致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将影响下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安全和幸福,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所以必须妥善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在反复使用过程中能实现不断增值。这就必然涉及到大量数据归谁所有、产生的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随着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用户规模大、业务覆盖广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但由于数据权属不明晰,也容易形成事实上的数据垄断、数据寡头。特别是有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信息、消费信息等,垄断大量数据,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占有和把控大量社会资源,影响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尽快解决数据权属问题,让大数据创造的财富为人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


但是,明确数据权属仍然存在许多难点。比如,要赋予数据资产属性,还面临如何处理好数据资产与传统财产之间的矛盾与问题:一是数据资产寄存的网络空间与传统财产所属的现实空间之间的矛盾,二是数据资产的虚拟属性与财产的现实属性之间的矛盾,三是数据资产的可复制性与传统财产的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四是数据资产之间关联交织难以分割与传统财产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之间的矛盾。


去年全国政协组织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科技伦理与法律问题调研。当时我是调研组的组长,到了北京、安徽、江苏进行调研,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最核心的还是数据问题。数据、算法、算力这人工智能三要素中,算力是一个科技问题,算法是一个伦理法律问题,但最核心还是数据,当时调研组围绕数据进行了大量的思考。中国友谊促进会现在承担了一个公安部的课题数字经济中的数据权属问题研究,对数据权属与安全问题从理论、法律等层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借这个机会,与在座的专家、学者分享我对数据权属问题的一些思考,欢迎感兴趣的同志一起交流研讨。我考虑,可围绕以下几个基本思路探索解决数据权属问题。


一是党的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做好有关国家网络发展和安全的顶层设计、制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是主体在民。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权与人格权、财产权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数据的主体权利包括:其一,公民的数据权。这是构成个人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其二,数据人格权,包含数据知情同意权、修改权、被遗忘权、删除权,以及不被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权利。其三,数据财产权,包含数据的采集权、可携权、使用权、交易权、存储权、挖掘权、收益权等。


三是主权在国。国家享有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数据生成、传播、管理、保护、监管、调控、使用、司法和反制的权力。这既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核心表现。


四是政府管理。在国家的数据主权和公民个人的数据主体权利中,有一部分要通过各级政府的管理来实现。政府对大数据的管理主要包括获取、控制、发展规划、使用许可等,以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比如,利用数据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创新治理模式,提高治理能力。


五是全民共有。数据所有权应为全民共有,应坚持数据创造的财富为广大人民享有,使享有数据基本权利的公民参与国民财富的一次分配或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探索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权属和所有制之路。


六是企业开发。数据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业务。其数据权利包括采集权、存储权、迁移权、制造权、分析挖掘权、交易权、收益分配权等。应明确企业在数据开发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原则,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数据交易的公平合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数据垄断。


七是共享共用。在明确数据公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国家的主权和权力、企业开发使用的权益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应全力推动数据的共享共用。由数据产生的财富,应在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以税收、利润、收入分配等形式共享。


不仅要实现本国、本地区之内的不同部门、行业、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还要充分考虑国与国之间在大数据开发、交流,以及反恐、核安全、环保、气候、能源等领域的合作,尤其要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大数据的建设与发展。


同时,按照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原则,妥善应对因跨境数据流动共享共用带来的安全问题,加强国际社会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共同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八是法律保障。《数据安全法》刚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过二次审议,数据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在不断完善,规定了对数据的原则性保护,以及国家、企业、个人对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数据权属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在法律上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中,要进一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明确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属性,财产属性和生产资料的属性;界定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属性,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数据权属在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和权力、企业的开发和使用权益三者之间关系,界定其边界;数据产生的财富如何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进行分配;数据在企业之间如何合理的流动、交易;制定数据在国际社会之间、各国之间合理流动的安全规则;国家如何有效地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分领域监管;明确反对数据垄断的相关措施。


九是技术支撑。数据权属的落实,不仅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且要有与互联网特点相关的技术来支撑,如数据匿名化、脱敏、加密、审计等技术使各方的操作合理合规,保障数据权属的有效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数据权属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要避免数据资源的矛盾引发国际社会的失衡和冲突,应该以联合国为主渠道,由国际社会来共同探讨,制定科学、合理、平等、普惠的数据确权理论和国际规则,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为推动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做出我们的贡献。


以上是我对数据权属问题的一些思考和想法,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也呼吁更多的法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关注并研究大数据时代的新问题,特别对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格局、体系的制度、标准、规则进行研究和设计,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同时在新的国际规则和治理体系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争取我们的话语权。我也非常期待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基地智慧法治实验室能够为我国的数据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我现在在中国友谊促进会担任理事长,中国友谊促进会作为一个旨在促进国际友谊和加强海外联谊活动的团体和智库,自1985年成立以来,已经与45个国家、140多个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联系,与8个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民族、宗教、安全等诸多领域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同时也与国内许多高校有着密切的合作,积极在网络安全、国际友好关系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非常欢迎更多的专家学者与我们建立联系,一起开展研究、交流与合作。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