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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江:坚持数字中国与数据法治同步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一体建设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1:20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

王其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基地、智慧法治联合实验室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包括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设数字中国,离不开数据法治的保障。数据法治既包括将各种数据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也包括利用大数据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一体建设,是我国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潜能而作出的整体部署。近年来,我国数字产业发展迅速、数字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也面临不少问题。数字经济建设的目标,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据利用为前提,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时代的企业竞争,很大程度上也演变为数据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更多获取和更有效利用数据要素,可能会从事一些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如数据不正当竞争与数据垄断。我们看到,很多与数据相关的新型垄断行为已经出现,而传统垄断行为在数字时代也呈现出新变化。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数据兼并等,都是数据垄断的典型表现。规制这些行为,不仅需要反垄断法的制度变革,也需要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


数字社会建设的目标,是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的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学校、医院、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资源的数字化,积极发展了在线课堂、互联网医院、智慧图书馆等在线公共服务项目,智慧法院建设也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总体而言,优质在线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还有待提升,尤其是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推广范围、力度、深度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乡村建设,也在制度与实践上,面临一系列与智慧城市建设不同的难题。


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我国政府管理服务中,已经普遍运用了大数据技术,这对提高政务效率和能力、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我国当前的数字政府建设,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这尤其体现在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方面。我国有些政府部门掌握了较多数据,不同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也有差异,但这些数据如果不能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也不向社会开放,则不仅数据的价值不能充分发挥,还可能构筑数据壁垒、造成数据歧视。基于此,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就变得十分重要。同时,也应当扩大基础性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地向社会开放,例如,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


总之,数字中国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最终都要依靠数据法治的方式来解决,数字中国与数据法治需要同步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需要一体建设。


20175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推进数据法治实践,需要加强数据法治研究。


开展数据法治研究,首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网络强国思想,特别是关于数据法治的重要论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202011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网络犯罪已成为危害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的重要风险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网络强国思想,特别是关于数据法治的重要论述,为开展数据法治研究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在研究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开展数据法治研究,要坚持以在提升数据效能的基础上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为目标。提升数据效能,在于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通过促进数据共享、流通,来提高数据的利用程度的使用效率。但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必须牢牢坚持两个底线:一是整体上的、偏宏观层面的数据安全底线;二是个体性的、偏微观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了专门法的路径来解决安全和隐私这两大风险,即制定《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6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们要大力宣传、深入研究、准确阐释,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运用好这两部法律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开展数据法治研究,要高度重视数据法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数字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数据法学的支撑。数据法学以数据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数据法的专门知识和理论体系。数据法是调整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行为以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数据法学,是典型的以问题为导向的新兴学科。数据法学,还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属性。数据法学研究,需要调动各学科的研究力量,发挥协同效应。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目录外设置了数据法学二级学科,并设立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基地,可谓正逢其时。当前,数据法学应重点研究、解决数据法治建设中数据权属的确认、数据隐私与数据安全的保护、数据有效流通与数据权利保护、数据垄断行为的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参与数据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在建立国际数据秩序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