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谢谢时校长的盛情邀请,简单讲几句。
听了几位领导和专家的发言,很有收获,参加今天的会议对我而言,是一个难得的普及数据科学知识的机会。各位专家讲的既有宏大视野,也有深刻洞见,有哲学思维,有国家战略思考,对我这个从事法学专业研究的很有启发,很受教育。
谨代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对中国政法大学成立数据法治研究院、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和智慧法治联合实验室表示热烈祝贺!在国家数据安全法出台之际,中国政法大学挥出的“三板斧”,对于推进国家的数据法治建设和数据法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我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工作时,从事过一段时间的数据法学研究,我们曾经连续6年编写过《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每年一本,向社会传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数据和信息。后来还在人民法院报上写过系列文章《诉说司法》,主要介绍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与审判工作。结合过去的研究与工作经验,讲点看法。
从事数据法治研究,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是要解决数据的资源和共给问题。怎么获得数据一直是个难题。虽然数据无处不在,各种数据很多,但是真正能拿过来可供研究的还很缺乏,现在不少高校都成立了数据研究院,许多可能都存在无米之炊的困境。需要推进数据的供给侧改革,实现数据的供给和共享问题。
二是数据库的建设问题。法治数据研究院要有自己的数据库,俗话说家中有粮灾年不慌。当年最高法院研究室能开展大数据研究,因为研究室掌管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故有能力、有条件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现在司法数据归信息中心和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了,研究室再开展数据法治研究就有困难了。故建议研究院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建设数据库,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尤其要加大对数据整理方面的投入,提高数据质量。
三是如何保证获得的数据是全面的,客观的,符合实际的问题。完全赞同丛斌院士讲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数据法治的生命。现在公开的很多数据都是有选择性的,既不全面,也不客观。如果没有全面的数据,没有客观的数据,是选择性的数据,就可能对理论研究产生误导。
四是正确处理好数据的分享和数据的保密问题。数据是资源,数据是财富,对数据进行保密,是完全必要的。我国保密法、数据安全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并不细致,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进一步厘清界限,促进数据的公开和共享。
五是要提倡数据向善。要从向善的角度,从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待或研究数据。尤其要避免炒作数据。现在,有关部门辛辛苦苦对外公布了数据,本来是为大家服务的,但可能有一点瑕疵,就被炒作放大。这样会使数据提供者小心翼翼,会影响提供数据的积极性。应当从善意的角度、正面的角度来研究数据,利用数据。
最后,数据法治研究需要深入司法实践部门,到实践中去抓取数据,研究者需要走进数据生产单位、数据汇集企业,与其共同收集、整理,甚至整合数据。这样数据才会越来越有价值,才能对法治国家建设发挥重大的作用。再次祝贺中国政法大学的三板斧能够挥出自己的精彩,引领国家的数据法治研究和数据法学学科建设!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