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文思(Huffman Max)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
罗伯特·麦金尼法学院法学教授
了解收集和操纵消费者数据的现代技术是如何影响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为此,祝贺时建中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在传播这些主题知识方面所做的努力。我是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Huffman Max教授。我将简要说明,当数据被企业用作一种竞争工具时,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应该如何看待数据。对消费者和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并在创新、营销甚至竞争者之间合作过程中使用这些信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什么值得关注的问题。数据的使用有助于确保食品在消费者需要的时候出现在食品杂货店的货架上,并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定价。数据的使用有助于确保航空公司运营消费者想要旅行的航线,并提供足够大的飞机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数据的使用有助于确保当我们叫优步、滴滴或Grab的司机时,他们就在附近,并且有助于确保在线搜索可以匹配相关网页。与十年前不同的是,今天有更多的数据可用,处理数据的工具也更复杂。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在市场监管方面也存在潜在问题。数据作为制造和分销的一种投入,可以产生自我延续的优势。数据可以提高创新和营销,在一个数据丰富的市场中,先行者将在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具有优势。而交易会产生数据,除非数据被共享,该先行者能够保持竞争优势,这可以解释大型科技公司持久的垄断地位。我认为这种担忧被夸大了,因为数据并不是竞争产品。亚马逊拥有我的数据,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就不能拥有。增加的数据将产生递减的回报。这样一来,先行者的优势就会越来越小。我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消费者数据将成为一种商品投入,就像石油、铝或电一样。数据驱动型创新和营销瓦解了过去截然不同的行业。我曾写道,消费者保护通常是一个交易层面的市场监管领域,而竞争法则是在市场层面通过聚合或平均所有交易来运作的。当每一笔交易都以高度动态的方式影响其他交易时,保护消费者与保护市场就变得不可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剥削性定价、欺骗、行为剥削和价格歧视等理论在竞争法市场监管中显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