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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数据法学硕博论坛第二期 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09:30    来源:    作者:    阅读:

数据法学硕博论坛 第二期

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法律保护


202261619:00,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据法学硕博论坛第二期于腾讯会议云端准时开始。本期数据法学硕博论坛的主题是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法律保护,主讲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伟康,与谈人是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副研究员宋雅馨和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硕士研究生贾斯瑶,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硕士研究生吕家祥。


开场环节

主持人:吕家祥


本期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硕士研究生吕家祥主持。论坛伊始,主持人介绍了本期数据法学硕博论坛的主题和各位嘉宾的基本情况,并对参与本期论坛的所有观众表示了热烈欢迎。



主讲环节

主讲人:徐伟康


聚焦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法律保护这一主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伟康主要从问题导入、基础概念、保护价值、场景特殊、域外趋势、我国对策六个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

徐伟康认为,随着肌氧监测等先进的可穿戴式设备和运动追踪技术的发展,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成为体育分析的主要趋势。在看到其正面效应的同时,也要警惕工具异化的负面风险,例如隐私监控、影响竞技公平等。由于运动员个人数据的强商业属性、运动员和俱乐部、体育组织的持续性从属关系以及体育自治的一贯传统,运动员的个人数据相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侵害,也更难救济,因此需要构建特殊处理规则,而目前对此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在明晰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徐伟康指出,当前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存在自主性相称性安全性缺失等现实问题,影响运动员隐私权、劳动权、健康权、公平竞争权等个人权益的实现,也危害了整体体育公平。由于场景的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制不足以应对这些问题。具体而言,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雇员以及国家培养对象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具有高度敏感性、单个数据的强财产属性和数据生产的协作性,体育行业具有全球性、自治性和集体性。接着,徐伟康对域外保护情况进行了分析。整体上国际体育组织加强了对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单项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都将其纳入了书面文件。美国也在不断完善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尤其在集体谈判协议上有所发展。

基于上述观点,徐伟康对我国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以下对策:在基本原则上,应兼顾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兼顾运动员、俱乐部和体育组织的多方利益,注重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的协同。在具体措施上,一是划定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的合理边界,二是引入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三是强化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者的责任机制,四是借鉴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等构建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的集体协商机制。


与谈环节


与谈人:宋雅馨


与谈环节中,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副研究员宋雅馨肯定了主讲人对特殊主体个人数据保护进行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从细节和整体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宋雅馨认为:第一,报告中对生物特征数据与生物识别数据进行了特别区分,需要思考是否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根本差异。第二,适用于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的自主性、相称性、安全性原则是否必然要适用于生物特征数据的处理,值得进一步思考。第三,对于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自主性、相称性、安全性缺失的问题和影响运动员个人权益实现、影响体育公平可以分两部分来写,可能难以统一到保护价值这一框架之下。第四,报告中提到的公平竞争权不宜作扩大解释,科技手段进入赛场可能更多是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数据技术的使用和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应当两论。第五,报告中的域外分析部分很有意义,其中的集体谈判协议可能更多是从各方主体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单纯从运动员个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第六,目前对于数据权利的性质、内涵和归属问题的讨论大局未定,在此背景下考虑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财产利益赋权问题可能为时过早。而且提到财产利益的赋权,必须考虑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稀缺性,运动员的广泛定义和只有优秀运动员的数据才具有稀缺性间可能存在衔接问题,会引起界定上的争议。


与谈人:贾斯瑶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硕士研究生贾斯瑶强调了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值得法律特殊保护,并就该场景下规范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和数据主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贾斯瑶认为:第一,对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不仅关涉运动员个体,还关涉竞技体育的公平性、体育市场的秩序性、国家尊严等,因此基于竞技体育的特殊场景有必要进行多元保护。第二,保护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核心是规范数据控制者(通常是职业联盟、俱乐部、赛事的组织方)的行为,通过规范数据利用链条的始端,能够为后续主体的利用划定范围。同时,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处理者往往同时是算法程序设计者。算法自身的逻辑是具有自我强化性质,当追求最大训练效能成为了算法的终极目的,程序掌握越多的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其反向压迫运动员的风险变得越高。第三,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数据的利用可能造成数据主权的冲突。国际体育赛事中涉及不同国籍的运动员和数据采集者,各国的数据立法和技术标准也存在差异。一旦发生数据采集纠纷,各国均可能主张共享运动员数据,行使管理、保护和问责的权力。所以,为避免数据主权引发的冲突及争议,在国际体育赛事的法律审查工作中应特别注重数据采集与利用的合规。



互动环节

  最后,三位嘉宾针对观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对向第三方提供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时单独同意机制的落实、运动员生物特征数据的财产利益赋权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本期数据法学硕博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