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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穹:乘数字经济之势,筑数据法治之基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15:06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原组长


尊敬的各位嘉宾、专家们、学者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齐聚一堂,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的揭牌仪式,共同见证这一在中国数据法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在此,我郑重地向数据法治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也十分感谢此次数据法治学术研讨会的承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与学术平台。


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充满机遇、挑战和变革的阶段。自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兴起,数十年来,技术创新引发的产业演进浪潮逐渐席卷全球,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无疑是这股变革浪潮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从政治国家到商业实体,谁能率先适应技术力量的挑战,抓住科技创新的机遇,谁就能在发展中抢占先机、塑造未来。

立足于对现实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科学研判,党中央多次就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出战略安排和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更是采取设立独立篇章的方式,彰显了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助推城乡发展和治理模式创新,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也数次强调,要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在此背景下,数据法治研究院的成立,可谓是正逢其时。


从全球治理的维度来看,数据治理已经成为当前时代国际治理领域对话博弈的重要议题之一。原因在于,海量个人数据的汇集和处理,不仅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价值,更有可能凝聚着国家的政治安全利益和主权利益。比如,脸书被质疑泄露用户数据影响美国大选。一旦大量数据随意跨境流动,缺乏统一秩序与规则的国际网络空间就有可能重现公地悲剧,反过来侵蚀每个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再加上,数据本身复制成本极低,数据传输也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无形性,这导致数据泄露的风险和控制难度都远超传统监管模式的预期。由此,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布局,一方面,试图通过数据本地化措施保护本国公民和实体组织的信息安全,并维护本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利益;另一方面,又企图通过扩张国内立法在数据领域的管辖权,将长臂管辖作为构建全球数据霸权的工具。身处国际数据话语权争夺的漩涡,中国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数据安全和主权,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以及如何参与、主导国际领域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都亟需进行专项研究和探索。


从技术创新与制度变革间关系的维度来看,数字经济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需要重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在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首的科技力量,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力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产业组织结构。共享单车、网约车、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兴业态,在便利人们衣食住行和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隐患和风险。平台雇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网约车乘客人身安全隐患、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技术创新引发的新挑战几乎席卷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技术创新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将其置于法律法规的监督和引导之下,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创新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法律理论和制度,才能防止技术异化,使数字化技术真正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从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维度来看,国内数据法治研究和相关人才培养机制,都尚存在一些空白急需填补。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趋于完善和成熟。目前各大高校的法学教育内容和体系也比较固定,基本上以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为骨架,相对缺乏关于新兴交叉学科的关注,学科设置也存在一些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现象,导致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对法治实践中的某些重大紧迫问题缺少现实回应性。事实上,随着数字化技术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数据领域的权属问题、安全问题、流通规则等,都急切地需要法学理论予以指引和规范;同样,法学学科已经出现以领域法学为代表的、反映法学学科交叉融合趋势的学术思潮。成立数据法治研究院,推动法学学科知识的创新发展和扩容增量,提高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契合度,既能促使法学研究和教育回归本源目标,也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大义之举。


面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经济社会变革趋势,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须紧扣时代重大前沿问题进行开拓和创新,而不能拘泥于旧有的学科体系和制度框架,也不能一味地跟踪国外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社会各界对数据法治研究院的发展和作用都充满期待,借此机会,我想对数据法治研究院的建设提三点希望。


首先,数据法治研究院所涉及的领域是宽广的,要广纳百川,充分吸收各相关学科的优秀成果,发挥多学科之间协同研究和交叉融合的优势。这是因为,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显露出的新问题、新需求,本就萌生于多学科相互交叉的领域,往往涉及统计学、计算机、数学、生物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和技术,大都无法在单一的法学知识储备和法学学术研究基础上得到体系性解决。要想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借助其他学科知识,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如此才能确保从法律理论和制度层面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安排,及时回应社会经济活动的挑战和需求。


其次,数据法治研究院未来的发展前途是开阔的,应当将数据法治建设的视野拓宽到全球层面、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理论研究,准确把握数据治理的全球趋势和未来风向,主动打造中国在数据法治方面的制度优势,切实维护国家合法数据权益。毕竟,一方面,数据主权和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包括美国、欧盟等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各国国内数据立法对于国际数据治理的溢出效应也不容小觑。中国在加速构建数据法治规则的同时,必须时刻注意应对国际规范和他国立法对国内数据规则的挑战和侵蚀。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数字贸易发达的条件下,数据的跨境流动几乎是无可避免的,通过国际贸易条约直接或者间接调整跨境数据流动法律关系成为通行做法。无论是推动制定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条约,还是构建电子证据跨境取证、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都需要充分考量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去芜存菁。


再次,数据法治研究院涉及的内容体系是丰富的,从数据本身层面的数据权属、数据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主权及跨境流通,延伸到数字化产业层面的平台治理、算法规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再到监管层面的智慧司法、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包容审慎监管等等,数据法治建设领域尚存在很多值得深入挖掘和探索的课题。以数据安全为例,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经通过,并将于91日正式施行。这无疑是我国数据法治建设事业的一大进步,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可供研究的资料和素材。该法在总则部分正式区分了数据的概念,还在分则中提出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构建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等,为国内数据行业发展和政府数据利用提供了规范的行为准则。不过,从法律文本到良好的实施效果之间常常存在一些障碍,如何构建配套机制确保数据安全法律工作落到实处,将是数据安全领域需要持续关注和不懈探索的重要问题。


最后,再次祝贺数据法治研究院的成立,也希望研究院能真正乘数字经济之势,筑数据法治之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中国法治建设事业输送更多新鲜血液和有用人才,为实现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生活提供法治保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