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首页推荐->学术动态->正文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0:15    来源: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1级硕士研究生 吴清晖    阅读:

2021年11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在线上举行,在线关注者超600人。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近四十人齐聚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反垄断法》的修正的亮点和重点问题展开了热烈地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戴龙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对参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他说,首先要肯定《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显著成绩。《反垄断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同时解决市场问题和政府问题的法律,发挥着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且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反垄断声音在国际上也愈发重要。然后,他指明了我国现在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背景及其带来的挑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反思《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最后,时校长表示《反垄断法》的修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呼吁《反垄断法》的修改能够解决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不精细的两大重要问题,处理好优化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安全与发展、创新与竞争、监管与反垄断五对关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赵晓光围绕反垄断法修改的两个亮点和四个完善建议进行开幕致辞。他指出这次《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在第一条立法布局中增加了鼓励创新,二是在第四条增加规定了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这两个亮点的基本意义有二:一是强化国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二是适应经济国际化的需要,参与国际竞争。赵组长以元宇宙和、Rivian公司和特斯拉为例,指出鼓励创新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这两个亮点赋予了《反垄断法》更高、更艰难的使命。基于此,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充分考虑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尊重《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属性,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提升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能力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全面性,三是规定重大传染疾病方面的反垄断例外和豁免,四是研究设立反垄断执法的派出机构和反垄断中央统一规定和地方授权规定的制度。

开幕式结束后,进入学术研讨环节。本次研讨会共有五个单元的议题,分别是:《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规制的修订、《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修订、《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修订、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副处长邱阳就《反垄断法》修改的主要考虑和《反垄断法(草案)》修改的重点作了报告。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就《反垄断法(草案)》第68条的思考作了报告,重点阐述了知识产权立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呼吁将该条款删除。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从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宁立志从《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修订的逻辑和经验、《反垄断法》与其它指南、规定之间的协调、自由竞争和鼓励创新、执法机构的表述、行业协会、相关市场的定义、兜底条款九个方面阐述了修改意见。湖北省物价局原第一任反垄断处长、一级调研员陈仿文指出《反垄断法(草案)》的四个亮点,并从修改期望和具体建议两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议第二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规制的修订”,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黄勇教授主持。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海就垄断协议的界定条款优化的两条路径作了报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晨颖从宏观视角讨论现行《反垄断法》和征求意见稿,之后提出了五个具体的修改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就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作了阐述,并建议就《反垄断法》(草案)目前列举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一方面可以认可效果要件,另一方面可以推定典型的垄断协议的损害效果,当事人反证则不具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就垄断协议的定义、类型区分、轴辐协议和安全港制度四个方面的修改建议作了报告。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丁茂中就纵向垄断协议和豁免中的推定豁免和集体豁免两点修改建议作了阐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就安全港整体目标进行了讨论,并对安全港制度的实践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永波从维持销售价格的实务情况出发,讨论了垄断协议豁免的中外实践、行政和司法的分歧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第二单元议题结束后,主持人黄勇教授作了全面深刻的总结。

会议第三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修订”,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韬在阐述《反垄断法》修订的基本思路的基础上,针对超高定价禁止条款的去留、滥用行为和纵向协议的关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轨制规制、共同支配地位滥用作出了四个具体的修改建议。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玉辉教授就掠夺性定价的既有问题和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报告。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喻玲就垄断案件用的滥用行为认定过程中的规范性分析问题作了报告,指出了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查证和定性难题,就执法裁判中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作了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重点考虑要素列举的内部逻辑和数据要素评估。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就草案第二十二条的修改完善问题、垄断协议纠纷法院专属管辖和经营者集中私人救济的完善提出了修改建议。百度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舟航从企业角度评价了《反垄断法》草案第二十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然后围绕现有交易行为、违法禁止集中和互联互通进行了阐述。第三单元议题结束后,主持人王健教授作了全面深刻的总结。

会议第四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修订”,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主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副巡视员尹燕玲指出了本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重点阐述了本次修改新增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梳理了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关系的关系并提出两个相应的改进思路。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林平从经济学角度就《反垄断法》的福利标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以及反垄断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思考与建议。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对草案中增加“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的非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和创新竞争在《反垄断法》中的引入提出了具体建议。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小敏针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如何让竞争政策和其他的经济政策形成有机融合提出了完善建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王炳教授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思考与建议。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指出了本次修正草案的亮点并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处罚的下限、非法经营者集中的持续时间、增加“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的非必要性提出了修改意见。第四单元议题讨论期间,主持人孟雁北教授逐一总结了报告人的发言。

会议第五单元议题为“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主持。

中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梳理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非《反垄断法》所独有,同时提出了对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纠正的落实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原副巡视员赵国彬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反垄断法》修订的一些疑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指出现有的问题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四大标准过于重视现有的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动的标准,但忽视了市场准入标准。此外,他提出鼓励创新要立足于补齐忽视社会关系的短版,有效的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徐士英重点就如何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体现在具体规则提出了修改建议。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卫平指出实践中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就产业政策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指出《反垄断法》应该以更完备、更有效的制度来规制行政垄断,并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修正草案的完善和鼓励创新三个角度提出了修改建议。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艳就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部分中的约谈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责令改正权提出了修改建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总结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扩展修正草案的第四十条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方式,同时呼吁增加提起行政诉讼条款和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条款。

闭幕式由戴龙教授主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对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明确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五大要点是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增加鼓励创新、进一步强化行政垄断规制和加大处罚力度。然后他总结了针对本次修正草案的十大完善建议:一是处理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立法的关系,二是协调好《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对垄断行为的处理,三是以维护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标,四是加强总则与分则条款的呼应,五是明晰执法效率及后果密切相关的概念,六是调整好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权问题,七是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的具体内容,八是明确反垄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九是细化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十是衔接好行政垄断规制和行政管理制度。

  最后,戴龙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了感谢,研讨会圆满结束。

撰稿| 吴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