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学术->学术活动->正文

讲座回顾|“网络暴力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研讨会

时间:2023年06月23日 13:4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

“网络暴力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

研讨会回顾

(图:“网络暴力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研讨会现场 )

新兴网络技术的驱动性与普及性在创造新社会形态的同时,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蔓延。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6月19日召开“网络暴力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研讨会,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就网络暴力治理相关议题进行研讨。

(图:范明志教授介绍会议主题)

会议伊始,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范明志教授对本次会议主题“网络暴力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进行了介绍。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涵盖多个法律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多种学科概念。如何将治理网络暴力纳入到法治轨道,是信息时代摆在所有法律人面前的一道共同的课题。

(图:时建中教授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主要针对网络暴力实践中的问题展开。数据法治实验室是教育部唯一的一个法学实验室,数据法学与网络暴力治理息息相关。网络暴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场景多变。在信息社会中,网络暴力与传统社会中的对网络暴力存在共性,但互联网场景下网络暴力又加深了对当事人的伤害,以多维度全链条治理符合网络暴力的特点。

第一单元:网络暴力治理的预防与协同

(图:王锡锌教授发言)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预防与协同。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指出,网络暴力可能侵害的法益不仅针对特定自然人、网络管理秩序,还应当关注社会心理层面,网络暴力所带来的是一种公共空间的不安全感、焦虑感。王锡锌教授对《意见》中有关网络暴力现象的法律规则表达进行了讨论,网络暴力现象的法律规则表达限于描述性规则和列举性规则。王教授强调“公众安全感”的关键地位,建议对破坏、损害公共安全感的主要形式进行列举,建议关注法不责众的治理难题。

(图:支振锋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支振锋研究员在发言中提出,网络暴力本质上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的新形态,是传统语言暴力的不道德、违法或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呈现,网络暴力就如网络空间的“感冒”现象,可以被减缓和一定程度地治理,但不可能被根治。同时,网民的年龄分布和学历、收入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暴力现象。支振锋研究员提到网民数字素养在治理网络暴力方面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保持文明素养和自我保护素养。他指出,《意见》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由监管部门负责鞭策监督,以平台自治的方式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对于营销、网络水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组织的网络操控的依法严惩制度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图:王立梅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认为,网络暴力是一个复合型问题,涉及法学、社会学、传播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从安全角度考虑,可以将其纳入网络安全的领域进行治理。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施暴条件、平台责任等都十分复杂,言语暴力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而匿名性让人变得更加冷酷无情。平台应承担用户及内容安全责任,采取预警预防、防扩散机制。但是应辅之以制度规范,区分正常言论与网络暴力,平衡网络自由和秩序。只有从源头预防网络暴力,通过渐进式的安全风险管理,才能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

(图:刘金瑞研究员发言)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研究员认为,网络暴力治理需要私法的规制与公私法协同共治,以达到平衡言论自由和权利保护的目的。网络暴力的特点导致被侵权人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民法典的设计在网络侵权环境下应用受限,并与网络安全法相冲突。此外,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上的作用有限,不能处置某些违法行为。因此提出扩大解释民法典中必要措施的范围,并规定平台透明度义务以实现监督,避免平台滥用权利删帖,影响言论自由,并确保网络空间的稳定与安全。

(图:张凌寒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从场域角度讨论了不良信息的网络暴力治理,不良信息与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不同,其违法性认定困难,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伤害,却难以在成千上万“阴阳怪气”信息形成的舆论场中追究侵害者的个体责任。网络暴力与一般暴力不同,具有空间上的隐蔽性、多对多的聚合性,效益的溢出性。张教授以家庭暴力为对比,分析网络空间的场域特性即社会弱关系和匿名性、网络海量用户“在场”和网络空间生存的封闭性,成为了影响网络暴力发生、效果和后果的决定性因素。

(图:周辉副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周辉副研究员认为,网络暴力的频发与整体社会负面情绪紧密相关。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应当权衡好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负面言论行为的后果治理。首先要治理的前提是网络暴力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寻找矛盾爆发的根源;在综合治理中,应当建立日常常态化监管机制,优化网络暴力的回应应对机制;关注具有公信力的媒体机构,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进行正面引导与矛盾化解等;完善平台责任,可以尝试从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的角度探索平台内部应用,助力网络暴力的治理工作。


第二单元:网络暴力案件的责任与程序

(图:卫跃宁教授主持)

第二单元的发言主题是网络暴力案件的责任与程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卫跃宁教授主持。

(图:魏晓娜教授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首先指出,解决网暴问题,一靠技术,二靠法律。技术解决不是问题,单纯靠技术可能影响言论自由。法律解决上,刑法可作为在民法和行政法之后的最终的解决途径。其次,她指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特殊性质给公诉和自诉之间的选择带来了一些挑战,并分析了公诉和自诉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探索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后,她还提出了刑诉附带民诉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网暴行为对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图:郭志媛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指出,原先的侮辱诽谤是特定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法益侵害性有限,因此程序法上属于自诉罪。而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受害者与加害者人数众多,不仅是侵害个人权利,破坏网络秩序,还影响到了公众的安全感。因此,应当独立设置罪名。此外,预防网络暴力犯罪同样重要,公权力及时的介入、采取预警预防机制等措施十分必要。

(图:印波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在本次对话中分享了两个实际案例,讨论了程序法与网络暴力犯罪的关系。他认为,应建立一套以核心法益为基准,以边缘法益逐渐扩散的同心圆的法益侵犯模式。对于网络暴力,应注意区分其产生的界限,提供反网暴的服务,且应保护企业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对于罪名的准确适用,应增加涉及利益的相关罪名,并建立反网络暴力法。

(图:曾文科副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认为,如果刑法当中独立设立一个与网络暴力相关的罪名,而是应当关注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如亲密关系等。对于现行侮辱诽谤相关的罪名,可以考虑通过解释的方法把侮辱诽谤解释为包含对法人、单位的侵害。曾文科老师认为《意见》对网络谣言的定义尚不明晰;对于组织人肉搜索的行为规制要求“非法收集信息”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而实际上单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即可构罪,其处罚门槛似乎比刑法更高;第八点的从重处罚条款里包括针对“残疾人”实施,但对残疾人说学术不端等与残疾无关事项是否应当从重处罚;第十二条提及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中,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影响恶劣前可以加上“社会”二字。

(图:谢澍副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提出,在自诉转公诉程序启动后,如果被害人选择了证据不足以外的理由撤诉,其后公诉程序又难以推进的,被害人可能失去再次提起自诉的权利。因此,需要在规范自诉转公诉程序的同时,为被害人保留程序选择的制度空间。并且在自诉程序中,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参与其中发表一定意见的权力,进而协助自诉人。他同时提出,可以明确网络平台在面对网暴事件时同步收集、固定数据的程序,并规范公安机关后续调取的规则。此外,还应当建立对网暴相关证据调取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领域可以紧急调取。

会议总结

(图:刘艳红教授作会议总结 )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本次会议齐聚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从理论与实践的多维角度对网络暴力治理问题进行讨论。刘院长认为,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从适应线下社会的风险管理向适应网络社会的风险治理转化,主动发挥市场主体多元合作的能动性。目前多元主体间协同共治存在问题和不足,法律规制和技术治理间的协同尚有待完善,迫切需要制定具有统摄性的《反网络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