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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时建中: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年06月11日 14:10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时建中    阅读: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更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去年年底,国务院专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包括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将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我国的政策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今年4.26期间,包括广东高院、浙江高院、海淀法院、浦东法院等多家法院评选出多件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相关参照标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案件越发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对于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基于此,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与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主办的“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于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围绕数据权益相关话题展开交流和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时建中作致辞发言,以下为全文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时建中

尊敬的林庭长、葛司长,各位来宾、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邀请大家来参加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

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要澄清两组概念,第一组是数字与数据,第二组是数字化和数据化。

数据既是一个技术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数字只是一个技术概念。数据的概念明确规定在了《数据安全法》之中,在《网络安全法》之中也有涉及。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何谓数字进行定义。如果一定要探讨数字这一技术概念的法律意义,可能涉及到数字化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这就意味着主要从标准化法的角度对数字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

数字化,解决了电子数据的传输及处理方式,跨智能设备之间的传输和处理数据的速度、效率和质量得以持续提升。数据化是指一种把现象转变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数据化和数字化大相径庭。数字化将模拟数据转换成用0和1表示的二进制码,从而计算机可以读取的数字数据,使得存储和处理这些数据变得既便宜又容易,从而大大提高了数据管理效率。数字化带来了数据化,但是数字化无法取代数据化。数字化和数据化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数据化是一种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范式,或者说是一种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范式,那么,数字化就是支撑数据化的一套技术规程。

目前,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数字化和数据化的时代。在数字化、数据化时代,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行为都处于被数字化和被数据化过程之中。社会关系就是由行为引发的,行为被数字化和数据化,社会关系也就被数字化和数据化了。

伴随着数字化和数据化,数据井喷,引发了安全保护和有效运用的问题。个人数据如此,企业数据如此,公共数据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期待生活在一个数据被良好治理的系统中,这个治理系统的核心就是数据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良好的数据治理系统,一方面,我们可能有很多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数据不能更好地赋能数字中国的建设。我们需要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的有效结合和互动。虽然“数据二十条”没有解决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权属问题,但是,“数据二十条”针对数据的特征,构建了数据的分级分类的确权和授权的机制,甚至明确规定了数据资源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科学分类是学术讨论的前提。对于数据的概念,现在有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等分类,尽管这种分类在逻辑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种分类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成为深入讨论的维度和基础。目前,对于个人数据的制度,强调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对于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基本法律态度和价值选择,仍然有许多值得讨论的空间。例如,企业对数据到底拥有哪些权利?企业数据的行为边界到底在哪里?企业数据是否应无条件地“互联互通”,等等,都是值得深入讨论的。即使是对于公共数据,应否以及如何尊重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并且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仍然有许多模糊认识。例如,如何防止公共数据被相关运营机构谋取垄断利益,怎么设计公共数据的授权运用机制,就是一个值得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予以认真讨论的问题。

相对于过去,有关公共数据的地方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除了西藏,全国其他省市都有与公共数据或者政务数据的相关,不完全统计,全国省级公共数据立法已经有151个文件。甚至在重庆、福建、贵州、山西、广西这五个省在的地方立法文件里明确了公共数据属于国家所有。

权利是行为的起点,决定了行为的边界,因此,权利非常重要。当然,因为数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讨论数据权属的时候,有很多困惑。数据的特征,决定了对数据进行所有权的制度不利于发挥数据资源赋能的作用。我们要保护个人数据,同时要促进个人数据的合法合理运用;我们要保护企业关于数据的权利,就应划分鼓励企业分享数据与防止搭乘数据之车的必要界限。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没有损害竞争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帮助竞争对手与自己竞争的义务,这应该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至于公共数据的制度设计,不能忘记了其公共属性。公共数据是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的资源,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应该是公共数据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共数据的垄断经营,不仅背离了公共数据的特性,而且会阻碍数字中国的健康发展。

当然,讨论数据的权利化制度安排,第一要考虑数据是信息载体和生产要素的双重属性;第二要考虑数据资源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第三要考虑数据信息的处理和数据资源的应用都离不开数据技术;第四要考虑围绕数据的相关利益,从分析数据利益入手,以此来构建相应的权利制度和行为规则保护正当的数据利益。

我们注意到,现在有一些关于“数据财政”的讨论,值得高度关注甚至警惕。在数字化时代,公共数据是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的资源,地方政府若想发公共数据之财,需要有“风物长宜放眼量”的格局,谨记“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我认为,公共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和运营者有义务持续地、高质量地向公众和小微企业提供基于公共数据的免费基本数据服务;不提供免费基本数据服务者,不得提供基于公共数据的收费增值数据服务。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机制,应当坚持技术上便利小微企业、价格上让利小微企业,应该成为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的优先目标和效果。

本次会议主办单位之一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目前尚是我国法学界唯一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还专门成立了数据法治研究院,专门负责在教育部备案的“数据法学”的学科建设工作。此外,中国政法大学还有一个科技部和教育部支持的“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无论是数据法学学科还是这些与数据法学相关的机构和平台,都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期待并欢迎与各界进行合作交流。再次感谢大家的莅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