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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 | 第二期 数据规则的经济图像:从商鞅到范蠡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21:33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

数据法学沙龙 第二期

数据规则的经济图像:从商鞅到范蠡

2021年12月30日14:00,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据法学沙龙第二期于腾讯会议云端成功举办。本期数据法学沙龙的主题是“数据规则的经济图像:从商鞅到范蠡”,主讲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与谈人是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湖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

主持人:范明志



致辞环节

致辞人: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为本期学术沙龙致辞。

时建中教授首先热烈祝贺本次沙龙的筹备与召开,并对沙龙主讲人以及各位与谈嘉宾的到场表示衷心欢迎与感谢。第一期数据法学沙龙围绕数据权属问题展开,第二期沙龙选题则以行为规则为切入点,时建中教授指出,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就是规则本身,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应当进一步规范数据规则的阶段。

时建中教授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作为首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将与数据法治研究院一道继续开展系列专题活动,期待借此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数据法治建设。


讲座环节

主讲人:许可


许可教授围绕数据经济要素的特点,结合现有的中央及地方的立法情况、学界的研究现状和实务界的实践动向,做了详尽的选题背景介绍。

以史为鉴,许可教授从《史记·货殖列传》中关于商鞅和范蠡的思想要旨阐发为起点,梳理归纳出当代构建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可以借鉴的核心思想:区别于商鞅注重确权、强调资源集聚和最大化利用,范蠡所主张的重视流通,强调生态构建和资源有度、非排他化利用的思想更有助于数据经济价值的发挥。

具体来说,为促进数据流通、发挥数据经济的价值,许可教授提出两个主要观点:一是数据确权并不是必要的,应当将数据流动性资产的本质属性作为规则建构的考察侧重点;二是注重情景化分析,重视数据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场景因素,数据流通上下游相关方、流通时间、实际用途、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纳入数据规则建构的内容之中。

许可教授认为,数据叠加了个人、企业、国家、社会等不同的利益主体,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是数据立法的最大目标。与其通过强制性手段管理经济,不如遵循规律,以激励机制实现价值最大化。

在数据治理层面,应当着重从契约治理和侵权纠纷解决两方面着手,其中,契约治理强调意思自治,侵权纠纷解决注重责任划分;在数据流通层面,应当以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两种情形作为主要方案,针对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共享开放规则、数据中介机制、特定行业数据空间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则建构与落实。

许可教授提出,数据问题发端于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解铃还需系铃人,构建数据相关规则时,应当搭建以技术作为首要解决方式、辅之以标准指引、以法律作为兜底的“技术-标准-法律”三元治理结构,形成多方共治。


与谈环节

与谈人:胡凌


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以肯定数据的流通属性为起点,就企业数据的内涵与使用场景的界定、数据交易规则的建构等问题对主讲内容进行了回应与发问。

胡凌教授认为,数据流通规则的建立,需要以明确数据的从属性、肯定其信息价值的角度出发,再进一步探究如何将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如何发挥政府的作用等实践问题。


与谈人:张湖月


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湖月就数据特征、数据与隐私的悖论、竞争与数据之间的冲突三个角度进行了评议与阐发。

张湖月教授认为,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部分排他性等类公共物品的特性,在数据治理中应当尤为注重这种外部性;同时在数据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持三方的平衡,以更加包容、审慎的态度进行符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与谈人: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就写作的内容与形式谈了自己的两点感悟,并结合欧盟与美国的数据交易实践与立法情况,对我国数据交易规则建构提出了导向建议。

傅蔚冈研究员认为,数字经济语境下,数据收集流通规则的建构必须顺应经济运行规律,无论是企业数据还是政府数据,多不等于好,在难以实现数据确权的情况下,建构数据交易流通规则与范本是可行之道,但建立大数据交易所的必要性依然有待论证。


互动环节

最后,许可教授对与谈人的发言作出了回应并对观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本期数据法学沙龙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