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数据流量是如今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目标,数据资源拥有量直接影响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收益和衍生产品增值利益。由于数据权属以及数据竞争规则尚待明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增多。本案系涉及数据权属判断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亮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厘清了数据权属及权利的边界;二是关注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平衡。
就数据权属及权利的边界问题,法院将数据区分为不同形态进行讨论,认为网络平台方对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数据权益。如本案中微信平台就数据资源整体概念而言依法享有竞争性权益,即如果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就微信平台单一数据个体概念而言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因为数据采集主体在此过程中虽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并未提升用户信息的品质或提供创造性劳动成果。此时数据采集主体只能依附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原始数据的有限使用权。上述分析思路事实上明确了数据权属认定的一般规则,即数据采集主体仅有权享有其劳动所增加的价值而不是原始数据的全部价值,对于往后司法裁判中有关数据权属认定的问题能够提供相当程度的借鉴。
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平衡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经济具有“开放、共享、效率”的主要价值取向及“共生经济”的基本特质,网络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自由竞争。但创新性的自由竞争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的创新竞争不能破坏原有网络产品的市场效能。原有网络产品同样也是市场整体竞争力的一部分,技术创新不能以牺牲其他竞争者对于市场发展及消费者福利的贡献力为代价,消费者福祉的改善最根本的保障是可预期、可持续的市场创新发展。上述审理思路兼顾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同时也明确消费者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价值,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到的“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吻合。
数据的价值在于数据的合法有序流通和使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合法的数据竞争优势,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在国家宏观立法层面尚未确立起明晰的数据竞争规则。法院在“微信群控”案对于明晰数据权属、数据竞争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立法者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参考。相信在愈来愈多如“微信群控”案的优秀司法裁判的支持下,今后数据和信息的相关立法制定工作将会更加稳健、科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点评人: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